[2017-04-19]
通知明确,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适合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补充列入《目录》。依法不再需要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退出《目录》。
此次下发实施的《目录》按照国务院“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资源、国有产权、国有集体林权、医药采购、排污权、碳排放权等8大领域,统一纳入《目录》管理,将有力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上述领域公共资源“场外无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