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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公布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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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抚州市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部署,现将抚州市第二十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南丰县蜜桔湖景区提升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4年11月,南丰县蜜桔湖景区提升建设项目(一期)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排查发现,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投标IP地址一致,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核实,以上两家企业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属实。2026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2家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16124元。

二、金溪县水库水源地保护项目转包案

2025年7月,金溪县招标投标领域整治工作专班核查发现抚州市金溪县水库水源地保护项目施工单位江西国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转包工程问题。经金溪县水利局调查发现,该项目转包工程问题属实,违反了《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5年8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金溪县水利局对江西国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25569.4元。

三、南城县洪门湖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

兴国县绿勤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浩瑞农林有限公司、紫金县绿沣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开标的南城县洪门湖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中标价为171.86万元)中涉嫌串通投标。经南城县财政局调查核实,上述3家企业串通投标行为属实。2026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南城县财政局对中标企业兴国县绿勤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企业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03万元,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市县(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提高认识,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创优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切实树立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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