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公管〔2025〕13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资委)、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应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关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的规定,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文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收费单位应依法依规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强制收费、欺诈收费等行为。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收费行为的监督指导,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1月8日